华体会,华体会体育官网,华体会体育,华体会体育APP下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深入宣传新法的亮点内容, “法治中原”开设《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专栏,重点对该法进行阐释、解读等,敬请关注。
     
近日,公安部公布修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决定,明确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名称。具体内容如下:
公安部决定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部分修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0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0条规定的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飞行,不听制止的;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竞合。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组织考试作弊”,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竞合。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通过提供考试材等方式为组织作弊之外的作弊行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为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便利”,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4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3项竞合。对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在国家教育考试结束前,通过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方式泄露、传播考试试题、答案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3项。对在国家教育考试结束前,非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泄露、传播考试试题、答案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泄露、传播试题、答案”,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第3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4项竞合。对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代试”,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4项。
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代试”,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4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规定的谎报火警,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3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1项。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会道门、非法宗教活动(第31条第1项)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1项和第141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1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1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军用无线电设施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1项。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项和第141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1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1条规定的对军用无线电设施产生有害干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改正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2项。
对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3项和第141条第3款。
对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3项和第141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竞合。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3条第1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对其他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同时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对涉案财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收缴、追缴,不再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没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第3项和第4项竞合。对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第3项或者第4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3条第2项、第3项或者第4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对其他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竞合。对单位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形适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第3项或者第4项和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3条第2项、第3项或者第4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3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5项竞合。对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5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3条第5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对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其他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和第63条。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141条第3款。
对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和第141条第3款。
40.在公共场所穿戴、强制他人穿戴宣扬、美化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第35条第5项)
4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6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第4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3项或者第4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规定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2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3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未取得或者利用骗取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应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第4项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对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已取消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审批〕,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2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竞合。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62条第1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6条。对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6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竞合。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7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竞合。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7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竞合。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被盗、丢失不报”。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条第1款第2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竞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禁止携带的区域、场所携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2条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62条规定的毁坏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界线标志或者其他军事设施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损毁公共设施”,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1款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1款规定的损毁边防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损毁公共设施”,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1款规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2条第2款和第57条第1款规定的擅自移动、损毁界标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移动、损毁边境标志设施”,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第2项。
46.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9条第3项)
50.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之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第40条第3款)
52.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41条第1项)
56.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68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35条第5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4项竞合。对在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孔明灯等携带明火的物体升放活动,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升放携带明火升空物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4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23条和第35条第5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43条第4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竞合。对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同时责令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67.违法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第46条第1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51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竞合。对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同时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分别表述为“违法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飞行航空运动器材(模型航空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和第141条第3款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51条第2款。《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35条第5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竞合。对在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同时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飞行、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和第141条第3款以及《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23条和第35条第5项。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违法升放升空物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1款和第141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58条第1款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39条和第58条第1款规定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未经批准飞越陆地国界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2项竞合。对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强迫劳动”,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2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竞合。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竞合。对用人单位拘禁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竞合。对保安员搜查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竞合。对用人单位非法搜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搜查身体”,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第3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竞合。对保安员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竞合。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侮辱”,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竞合。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侵犯隐私”。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6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6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竞合。对保安员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有法定加重情节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2款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竞合。对用人单位体罚、殴打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殴打他人”,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4款规定的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故意伤害”,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4款和第5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4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竞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4条,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同时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侵犯个人信息”,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和第141条第3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4条和第6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竞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同时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侵犯个人信息”,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和第141条第3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和第66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52条第1款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快递暂行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的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快件”,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竞合。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如果其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如果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保安员证,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如果其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仅应当予以训诫的,法律依据适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第1款第3项。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执行职务”,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5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
对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28条“阻碍情报工作”的规定执行。
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阻碍特种交通工具通行(消防车、消防艇)”,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2条第4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1款第3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伪造、变造、买卖证明文件(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2条第1款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处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7条和第52条第1款买卖、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伪造、变造、买卖证明文件(资质认定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
111.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63条第3项)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8条第1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竞合。对沿海船舶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驾船擅自进入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竞合。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开办旅馆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竞合。对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保安服务)”,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以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9条和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86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1款竞合。对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1款。对妨害反工作进行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第86条第2款。
128.娱乐场所、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不依法登记信息(第69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0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竞合。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娱乐场所不依法登记信息”,对娱乐场所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5条和第50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9条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5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4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竞合。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娱乐场所不依法登记信息”,对娱乐场所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和第44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9条以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7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竞合。对公章刻制经营者未按规定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公章刻制行业不依法登记信息”,对公章刻制经营者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5条第1项和第7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9条以及《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5条第1项。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竞合。对机动车修理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如实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不依法登记信息”,对机动车修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以及《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14条第1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9条以及《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援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处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竞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按规定如实登记信息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不依法登记信息”,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以及《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14条第1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69条以及《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8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66条第1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项竞合。对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对典当行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典当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52条及第66条第1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71条第1项。对典当行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项。
134.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第72条第2项)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72条第3项以及《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5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窝藏、转移、代销赃物”,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72条第3项。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9条第2项规定的“偷开他人船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第2项规定的“偷开机动船舶”竞合。对偷开他人船舶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第2项。
161.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83条第1款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6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2款竞合。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容留吸毒”,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6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2款竞合。对介绍买卖毒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介绍买卖毒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第2款。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6条竞合。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运输制毒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86条。对个人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6条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第4款规定的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名称和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决定第86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8条第2款和《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第3款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设定了相同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8条第2款。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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